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可以依法予以解除。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继父母中的一方不幸离世,那么与其建立的抚养关系将自动终止;
其次,当未成年的继子女在生父或者生母与继父或继母办理了正式的离婚手续后,他们与其继父母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自动结束;
最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也同样可以解除已构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联系,这种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注意的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作为一种拟制亲人的关系,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予以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