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强调,离婚后针对子女所赋予的权利并非探视权而是探望权。
然后,要明确指出的是,在离婚事件发生之后,祖父母并不具备探望自己孙辈的法定权益。
换句话说,离婚后无法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母亲,才是享有探望权的唯一主体。
祖父与祖母并不能被视为享有该项权利的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离婚父母中并未实际承担抚养职责的那一方,即享有探望其子女生存状况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配合对方执行此项权益的法定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行使该项权利的具体方式及时间方面的安排,离婚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经过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纠纷应交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