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患精神残疾者而言,他们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此外,被继承人在立下遗嘱时,必须确保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得以保有必要的遗产份额。
严格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遗产的分配应遵循以下的先后顺位原则:
(一)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