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规范的仓储协议应包含如下主要要素:
(一)存货方的具体名号及所在地址;
(二)仓储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装载及数量的公差和标注;
(三)针对仓储货物所设定的损耗控制和监管的明确标准;
(四)详细列明存货地点;
(五)明确规定保管时间;
(六)确定适当的仓储费用标准;
(七)若仓储货物已投保,需明确列出保险费用、有效期以及涉及的保险公司悉数名字;
(八)注明开具凭证的人、开具地点和开具时间等精确信息。
《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