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之范畴可细划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等多种类型,然而,并不存在所谓的民事拘留。
倘若因民事纷争而遭致拘留惩罚,大多数情况可能归属于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范畴;
在此种情形下,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便无法发挥其作用,原因在于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审判阶段针对涉嫌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强制措施,因此只有在遭受刑事拘留之时,方能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