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前购买并已完成缴纳费用的险种,其所有权归属为个人,因此在发生
离婚的情况下,对方将无权对此进行分割。
然而,若在婚后仍然存在相关缴纳费用的行为,那么应当将其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计算:婚前置入保险账户内的余额属于
被保险人的个人
婚前财产,而婚后由被保险人或者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以及所产生的年金收入均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2.父母一方
出资购买的保险,其所有权无疑应当归属于本人,考虑到这个情形下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属于父母和子女,所以这里特别提到这个问题。
3.关于因
意外伤害、严重疾病或
伤残导致的
赔偿金额,无论这笔资金是在婚前或是婚后获得的,它均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
个人财产,不能在发生
离婚纠纷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针对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各类保险,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分割方式: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分配;
选择
退保以提取现金价值进行瓜分;
如果决定不退保,那么需向配偶补偿总额的50%,同时保单仍可保持有效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