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所获取的住房公积金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而是归于每一位当事人各自所有的、独立的婚前财产范畴之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仍然延续的情况下,彼此之间产生的住房公积金才能被划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相较之下,住房公积金只是作为工资收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相应的法规制度,在婚后持续期间内所取得的任何形式的工资收支,只要双方在事先未有特别的协议或安排,原则上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两人共有共享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