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之人,其周期性保护期最高限为十二个月。若该类受保护者在相应的期限结束之后仍然未能回到法庭,则必须考虑是否应当解除针对此人的取保候审状态。倘若有证据表明做此应对措施,例如观察到该被取保候审者严重违规操作,或证实不应当对其实施刑事惩罚,亦或是上述保护期限已达至最终期限,那么便应当及时解除对此人的取保候审,同时通知被保护者本人及与其行为相关的机构组织知晓此事。另外,如若该类受保护者未按指定时间返回法庭又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时,可能需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是需要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需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以保证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