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得在一定限量内接受取保候审。换言之,倘若在刚刚实施刑事拘留之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能满足上文中任意一种情形的要求,诸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存在特殊困难亟需得到关照、关押期限已经接近尾声等,那么他们均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据此可见,刚刚实施刑事拘留的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依据实际案情及个人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定。若其能够满足上述条款中所提及的各项条件,那么自然就具备了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