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明确规定,执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逾越12个月。若取保候审期间已终结,且在该期间内并未察觉出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势出现,则应即刻解除对被告人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务必立即知会被取保候审人及其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