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国法律之规定,取保候审之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计算,且其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或停滞。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