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赋予了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措施其适用的条件范围,这些条件具体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出现的此类人员;又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哺乳期妇女;再者就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并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若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举例来说,倘若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社会危险性较小,或者犯罪嫌疑人属于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哺乳期妇女,那么他们便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实际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视具体案情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全面权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然后再做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最终能否成功取得取保候审的权利,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