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款项,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无明文的法律解释与界定。然而,通常情况是,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且在整个过程中未有任何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的行为,亦未对证人的作证活动进行干扰,更未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便有权要求返还先前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