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批准过程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三家司法机构共同协商决策方可施行。其中,当这三大司法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适宜于满足本条例所概括的四类情况其一时,便有权决定采纳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同样地,该条法律条例亦明确指出,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