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若在校学生涉及到犯罪行为,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倘若该学生有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同时经过评估后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即使该学生可能面临着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处罚,只要经过评估后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再者,如果该学生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并且经过评估后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那么同样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最后,如果该学生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工作,此时也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辩护律师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而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