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阐述,取保候审的应用对象主要是那些涉嫌触犯管制、拘役或被判独占适用附加刑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那些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却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等。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其中任意一种情况,就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并没有详细说明取保候审是否能够在拘役判决之前实施。一般来说,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手段,旨在保护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同时维护刑事诉讼过程的顺畅进行。而拘役则属于刑法体系中的一种刑罚,通常会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执行。因此,依据当前的法律规定,虽然取保候审有可能在拘役判决前得到批准,但还需结合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与司法机构的判断做出决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司法机构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取保候审的措施。在实践操作中,究竟是先采取取保候审还是先执行拘役,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构的裁决来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