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参与斗殴的涉案人或被告,假如具备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均有资格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凡
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二,预计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的;
三,身患重病无法自理,或者正在孕育或喂养新生儿,同时在取保候审后也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调查工作的。因此,只要参与斗殴的涉案人或被告满足上述条件中的任意一项,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还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