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授予取保候审的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素考量: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致使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考虑给予取保候审;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案件仍未办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亦可考虑授予取保候审。至于被判缓刑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取保候审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缓刑往往代表着犯罪行为的轻微程度、犯罪人的悔过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还必须要考虑到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倘若法院认为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带来危害,那么就有可能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适合采用取保候审,都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自身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他们可以向执行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理由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