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如下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过慎重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危害的状况;
3.由于存在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等原因,以及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现实危害的情况;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在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是否获得批准则需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商议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