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即便是未获批准逮捕,但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诸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抑或是面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采用取保候审手段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这类情况,再者出现其他法定情节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仍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未能获得批准逮捕并非意味着取保候审的可能性被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