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事宜,该事项通常于被取保候审人员得以解除取保候审措施或案件审结之后方可执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如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期间内未曾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则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在解除取保候审或案件审结之后予以全额退还。然而,若被取保候审人员在期间内出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那么其所缴纳的保证金有可能会被依法没收,或者用以抵扣相应的罚款等处罚款项。至于具体的退还流程与条件,可能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实施细则以获取更为详尽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