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七十九条明确指出,保证人候审之期不得跨越十二个月的最高限度。故此,关乎人体轻微损伤之案件,其保证人候审之期亦需严格遵循该项法规,不得超出设定的十二个月之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