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被传唤之际,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所明确的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条件,则其将可能被要求前往指定场所或是居所接受讯问。然而,如若是在现场直接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出示相关职务证明后,以口头形式进行传唤。但需特别注意的是,无论采用以上哪种传唤途径,均应在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下传唤的具体情形。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当事人而言,在面临传唤之时,务必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