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规条例,针对被羁押人员,取保候审的申请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有当裁判文书作出之后才能进行取保候审的程序。因此,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上来解读,只要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定条件,即便尚未宣判裁定书,同样享有申请获取这一特殊权利保护自己。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是否决定对某一特定的事件或人进行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