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形可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一是对于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二是针对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拘留期间不得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有权在拘留期间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仍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