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明文规定,任何窃取、收购、贩卖或者破坏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都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范畴之内。若此类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利益数额巨大,导致珍贵文物遭受损害、流失甚至无法追回等恶劣后果,则必须被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倘若挖掘古币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且其非法所得数额庞大,导致珍贵文物受损、流失或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那么此种行为无疑将被视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受到案件诸多具体细节的影响,如非法获利的具体金额、文物的珍稀程度、是否对文物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流失、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手法及产生的后果等等。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需由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