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取保候审制度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其
一,若被逮捕者可能被判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其
二,若被逮捕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并未明确排除在外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从理论上来讲,他们都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审批取保候审申请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因此,能否成功取得取保候审,最终仍需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