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时,通常主要由国家公安机关承担执行职责。当诉讼案件正在进行审理过程之中,若犯罪嫌疑对象或者对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特定违法行为,且同时满足了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的取保候审必要条件,那么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法决定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行动。在执行环节上,公安机关将结合实际案情,决定究竟应该在哪一处地方接洽相关人员,这些场所可能包括嫌疑人的居住地、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预先指定的地点。至于详细的接应地点及流程安排,则需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最终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