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确要求,当某人已然清楚明白他/她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为之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仍继续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助力的话,并且情节严峻的话,便可以定性为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畴。若此行为亦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进行定罪量刑。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倘若地推人员已经明确知晓他/她人正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推广服务,且情节严重者,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样,如果地推人员的行为同时也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就应该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厉的那一项进行定罪量刑。因此,地推人员有可能因为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面临牢狱之灾,至于最终是否真的需要入狱服刑,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法院的判决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