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债乃是基于法规之明文规定,因无因管理行径之实故而在管理人以及被管理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关系。
其中,管理人需履行通知被管理人关于管理行为的真实信息及相关状况的义务,同时还必须将管理事项所带来的利益全数移交给被管理本人。
而作为被管理本人,他应承担支付给管理人开支的必要管理费用,以及对于管理人所遭受任何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