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而妻子并不知情的债务,其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这是个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的问题。
首先,若夫妻中有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借款,但在此之后,取得了另一方的追认同意,那么这类债务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共有的债务;
其次,若是夫妇中的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利用其个人名义为维护家庭的日常基础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的债务来对待;
再者,倘若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的经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那么它们也将被判定为共同债务;
最后,若夫妇中某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采取其个人名义在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上负担的债务,则这种债务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