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各项要求的前提下,仲裁庭有权裁定采取先行执行的措施:
首先,关于当事人双方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清晰明确;
其次,如果不立即对申请人进行支持和援助,其生活状况将受到严重负面影响。
所谓“先行执行”,系指在人民法院正式收到并受理案件之后,在最终的裁判结果正式公布前,依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裁决正在审理的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相应规定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财物,以及展开或终止某种特定活动,并且立刻予以执行的一道程序。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