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任意一方探访其子嗣并不利于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由人民法院依照法规规定正式中止其探视权。
相关情形列举如下:
1、探视权者若是无刑事责任能力者或被宣告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2、探视权者患有严重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存在对未成年人健康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
3、探视权者在行使探视权期间对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对其权益构成伤害的;
4、探视权者和未成年人之间的亲情关系遭受重大破坏,该未成年人坚定地拒绝接受探视的;
以及
5、其他任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状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