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要在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可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考虑到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必然对其个人和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
(3)针对患病严重、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是孕妇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初生婴儿的妇女等特殊人群,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威胁性;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因此,对于被警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他们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若此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同时也满足了取保候审所需的其他条件,例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等,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他很可能并不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