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系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举措,其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面对侦查、起诉乃至审判等程序时,能暂时获得人身自由权。值得强调的是,根据本条款所确立的原则,取保候审最长时效不得超越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均不得中止。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机构经审查认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同样地,如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限已满,亦须立即解除监视居住,同时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相关单位发出通知。因此,检察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但是否提起公诉需视案件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定。若检察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且证据确凿,满足起诉条件,便会依法提起公诉;反之,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满,检察机关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有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