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中一项强制性措施,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未被拘留前提下,接受相关调查、起诉及审判程序。此条款清晰表明,即便犯罪嫌疑人士或被告获准取保候审,其仍有可能面临被指控的风险。若在这段时间内,经审查并确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到期,将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解除了取保候审后,应及时告知取保候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值得强调的是,取得保候审并不代表不会受到起诉。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被取保候审者仍有可能承受被起诉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