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具备经济独立能力且无其他可靠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其在遗嘱中被完全排除继承权是非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遗嘱正式生效后,遗嘱中若存在剥夺那些即丧失劳动力并且身无经济来源者应有遗产分配额的情形;
那么此部分内容会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在做出任何涉及财产继承的事务,特别是关于书写遗嘱的过程中,务必确保给那些无法自力更生并缺乏其他经济保障来源的继承人留下适当数量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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