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关系中,当劳动者受到外界强加压制的情况下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内容,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在此种环境下采用欺骗、恐吓、强制性手段而达成的劳务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协议。
这里所谓的“胁迫”指的是向接受方表示施以可能构成实际危险或造成恐惧之目的,致使其因这种极度恐惧而不得不表达出某种意愿的行为。
胁迫的表现形式多样,既可以是暴力手段,也可以是言语上的威胁和封锁条件约束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