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离婚之后,直接接手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拒绝其探望行为的,在此情况下,如若关于探望权问题之事属于双方之间的协议离婚范畴之内,那么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控诉并请求对方共同协助遵守探望权的行使规定;
反之,如若二位离婚人士的诉讼案件已由法院进行裁决,并就探望权的行使过程做出相关判定的话,则获得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依据法院的判决内容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许可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强制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法院通常只是会采取相关的排除非法干扰措施,而非对孩子本人采取强制性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