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在已被批准逮捕或拘留之后,如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依然可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首先,可能会被判决实施管制或者拘役,或者可能独立执行附加刑罚;
其次,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的刑罚,而取保候审有望避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再次,被指控人因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由于取保候审能有效规避社会危险性;
最后,当已决案侦查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尚需进一步办理时,亦需要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