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情状所涉的判决酌定减轻量刑事宜,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评析,详尽考虑投案原因、时机、方式、罪责的轻重,真实坦白罪行的状况和悔罪之表征等方面的因素,如此方可对其作出相应的减刑调整:
(1)若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者未经司法机构察觉而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此种情形可酌情减轻基准刑比例的20%-40%;
(2)如果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者已为司法机构所察觉,然而尚未接受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此时可酌情减轻基准刑比例的10%-30%;
(3)若非由于被告人事先意志使然,而是得益于亲属朋友的规劝或陪伴投案,抑或是由亲戚朋友引领投案等情形下构成的自首,这种情况可适度减轻基准刑比例的30%以下;
(4)倘若罪行尚未来得及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其行踪痕迹可疑被相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之后,主动交代本人的罪行,此种情形同样可予以减轻基准刑比例的30%以下;
(5)如果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有异,且以自首论处的话,那么可以酌情减轻基准刑比例的20%以下;
(6)假如犯罪嫌疑人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后又反口否认,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再次如实供述的,这一情况也可以减轻基准刑比例的20%以下;
若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话,可适当减轻基准刑比例的40%以上,甚至依法免予惩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