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承包人私自分包建筑工程问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分包将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承包商未获得发包方的明确许可即自行决定将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其次,当承包商将建筑工程分包给缺乏相匹配的资质证明的单位时,此种行为同样构成无效;
再者,如果承包商将整个工程分割后,以此为掩护,实质上是将工程以所谓的劳务分包作为形式,实际上却是进行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公司,这样的做法亦会被视为无效。
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原则是,承包商不能完全将自己承担建设的所有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甚至是将整个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后,将其以看似合法的劳务分包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