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欠款之归属权问题,能否归类为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这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与处理。
具体来说,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若该相关债务乃由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或在事后得到配偶一方的明确承认,从而达成了共同承担债务的共识,或者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夫妻中的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起家庭日常活动所需的部分债务;
那么此类情形,这些负债就能被归类为夫妻间的共有债务。
其次,若某笔信用卡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由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且数额已经超过了家庭日常活动所需的水平,这类情况下,这就不能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