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入合伙组织后,虽然新合伙人无需对加入之前该企业所欠下的债务负有全责或无上限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则适用于大多数情形;
然而,考虑到原合伙人可能会试图通过引入新的合伙人来转移原本的债务负担;
以及防止合伙企业借助新合伙人入伙的机会对其实施欺瞒行为,以保障新进职合伙人的正当利益,除了依据合伙协议中存在特定规定以外,依据法律规范,所有入伙行为都应该遵守同样的原则。
因此,法律并不强制要求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原有的合伙人之间必须设定特殊的联合体关系。
相反,法律坚决维护那些既符合法定条件又符合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的入伙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设定。
只要在新合伙人入伙时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约定明确规定了新合伙人不对加入前所负的企业债务负责,那么这种做法便不会被视为违反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