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法律视角下,此类现象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行,亦可被归类为简单的婚外情行为。
然而,若当事人与已婚人士并无合法的婚姻注册手续,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被视为重婚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是在拥有合法夫妇身份的情况下,再与他人进行婚姻注册且形成新的婚姻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所述的双重婚姻状况;
二是虽然与原配偶保持着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在同一时间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处,这便是所谓的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三是在未经合法婚姻注册的情形下与原配偶共同生活,然后在之后的日子里再与另外的人进行婚姻注册,从而形成重婚状态,这种情况也被称为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最后一种情况是,尽管当事人本身并非已婚,但由于知道对方已经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坚持与其进行婚姻注册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无疑也是重婚犯罪中的一种典型形态。
因此,只有当实际行为符合以上列举的重婚类型时,才能被认为是重婚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