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若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则必须制作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详细列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或法人机构名称以及相关地址;
(二)违法违规事实及其主要证据材料;
(三)所处行政处罚类别及其法律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及具体期限;
(五)被处罚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需明确复议或诉讼条例及期限;
(六)对行政处罚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全称及作出决定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