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其他车辆正处于停车状态并开启车门时,同方向后方驰来的电动车因为未曾预料且疏于防范,从而撞击到了开启的车门之上;
对于此类状况,
违法停车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假设他人车辆已经摆放在此,且车门早已开启多时,然而电动车车主却未能察觉并碰撞上此车辆的话,在本次事件中需要详细考量该车辆所处位置;
若该车辆停放在行人道、自行车道或者由交通管理
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场所之内,那么便需要各位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如若无法协商成功,则可寻求交警部门前来进行裁定,以确保判定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
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
机动车道与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