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成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时,可优先考虑以下人士:
第一,长期共处且具有婚姻关系的配偶;
其次为亲身父母亲;
再次为已经成年能独立决策的直系子女;
此外还包括其他平辈的近亲属;以及通过得到精神病人所属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的街道居委会、乡村村委会许可并知情表示支持的其他关系亲密的亲戚和朋友。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