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了规避刑事追究,故意离开事故现场,即所谓的“逃逸”,这种行为已成既定事实,无法予以逆转。
据此,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被害者实施了逃逸行为,即便在事发后有限的24小时内主动向警方投案,也无法洗脱“逃逸”的罪名。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涉的处罚方面,相关法规有着严谨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凡交通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若能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证实另一方当事人同样存在过错时,可酌情减轻其应负的相应责任。
其次,若是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导致受害人命丧黄泉且当事人在事后仓惶出逃,将面临由地方检察机构量刑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再者,倘若受害人并非当场毙命,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致使受害者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遗憾离世,那么,逃逸行为便构成了间接有意致人死伤的“逃逸致人死亡”,处罚将升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该情形下,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抑或是“当场死亡”,都需经过详尽的调查和妥善的鉴定过程。
值得强调的是,在案情中若具有自首情节,确实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切入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