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通常在45个自然日内完成,如其中一方可提出上诉,则需更进一步延长等待时间。
具体而言,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必须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算起,在45个营业日内结案。
若案情复杂需延长时间,则须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同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若逾期未能做出裁决,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该劳动争议事项将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换言之,倘若用人单位接受并执行劳动仲裁决定,通常情况下,只要在45个自然日内,劳动者便可收到应支付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